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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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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主管部门: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业务办理项编码:11210200MB17725395300011600500012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分类
环保绿化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状态
在用
实施主体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版本
29
通办范围
全市
实施主体编码
11210200MB17725395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定期检验及依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联办机构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数量限制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法定办结时限
20
运行系统
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承诺办结时限
12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禁止性要求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二)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受理机构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科技与国际合作处)
受理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决定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公示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
办理查询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411-65850242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
适用范围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审批内容 无区别性规定
证照分离 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证明事项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权限划分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申请条件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第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00;

申报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增补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08月29日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4月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第四条: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登记单位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办理流程

办理方式

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

办理环节

特殊环节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排污许可证

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

此事项不收费


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拨打0411-12345进行咨询、投诉、举报,或者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具体见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411-65850242;窗口: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综合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0411-12345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问题:什么样的企业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解答: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

常见错误示例

办件公示



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MATERIALNAME
材料形式 MATERIALFORMAT
材料必要性 IsNeed 材料必要性描述 MATERIALNECESSITYDESC
空白表格下载 FormGuid 示例样表下载 ExampleGuid
材料来源渠道 SourceType 来源渠道说明 SourceExplain
纸质材料份数 PAGE_NUM 纸质复印件及份数 ZZFYJ_PAGE_NUM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ZZYJSMDZB 纸质材料规格 PageFormat
填报须知 FillExplain 受理标准 AcceptStand
材料类型 MATERIALTYPE 文件限制类型 MATERIAL_LIMIT_FORMAT
是否可实现告知承诺 IF_GZCN 是否可通过在线共享或核验方式免于提交
备注 Remark
法定依据及描述 B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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