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大连市数据局 大连市大数据中心
热线电话:(0411)12345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辽ICP备20004778号-3
最佳使用效果:建议您使用IE9及以上版本、Edge、Chrome、Firefox和360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
切换简易版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主管部门: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业务办理项编码:1121021100164801XY400201430200201
| 事项名称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事项分类 |
其他,社会保障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版本 |
26
|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实施主体编码 |
1121021100164801XY
|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 数量限制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中介服务 |
无
|
||||||||||
| 法定办结时限 |
45
|
运行系统 |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
||||||||||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的申请
|
||||||||||
| 受理机构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受理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决定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办理公示 | 不公示 | ||||||||||||
| 办理查询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19号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社事务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综合窗口电话:0411-86589115 | ||||||||||||
| 适用范围 | 在管辖权内有劳动人事仲裁需求的个人或单位 | ||||||||||||
| 审批内容 | 无区别性规定 | ||||||||||||
| 证照分离 | 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 ||||||||||||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
| 是否证明事项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权限划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 ||||||||||||
申请材料目录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设定依据
增补依据
特别程序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
| 暂无数据 | |
是否收费
此事项不收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拨打0411-12345进行咨询、投诉、举报,或者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具体见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
咨询方式
监督投诉方式
常见问题
问题: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解答:《大连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在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企业以及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且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其他企业; (二)在市内四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地驻连机构及中、省属企业; (三)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外地驻连的机关事业单位; (四)在我市取得合法就业资格且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及台港澳地区居民; (五)聘用单位在大连的军队军级以下文职人员。 此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还负责管辖在我市有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案件。 二、关于各区、市、县、先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限 各区、市、县、先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关于特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权限 (一)在多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管辖。管辖原则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权限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固定的(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外包业务或者完成临时性工作等),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已不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权限。 (四)各区、市、县、先导区因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问题:劳动争议的适格主体?
解答:(1)用人单位; (2)劳动者(法定劳动年龄:男职工16~60周岁、女职工16~50周岁、女干部16~55周岁)。
常见错误示例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