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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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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主管部门: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业务办理项编码:1121021100164801XY400201430200201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事项分类
其他,社会保障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状态
在用
实施主体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事项版本
26
通办范围
全县
实施主体编码
1121021100164801XY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定期检验及依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县级
联办机构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数量限制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中介服务
法定办结时限
45
运行系统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的申请
受理机构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受理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公示 不公示
办理查询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19号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社事务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综合窗口电话:0411-86589115
适用范围 在管辖权内有劳动人事仲裁需求的个人或单位
审批内容 无区别性规定
证照分离 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证明事项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权限划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申请条件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松江路19号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社事务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申报依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
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
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
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
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
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
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
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
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
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
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监
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增补依据

办理流程

办理方式

特别程序

办理环节

特殊环节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暂无数据

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

此事项不收费


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拨打0411-12345进行咨询、投诉、举报,或者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具体见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窗口: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19号510室仲裁业务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0411-12345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问题: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解答:《大连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在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企业以及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且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其他企业; (二)在市内四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地驻连机构及中、省属企业; (三)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外地驻连的机关事业单位; (四)在我市取得合法就业资格且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及台港澳地区居民; (五)聘用单位在大连的军队军级以下文职人员。 此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还负责管辖在我市有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案件。 二、关于各区、市、县、先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限 各区、市、县、先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关于特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权限 (一)在多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管辖。管辖原则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权限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固定的(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外包业务或者完成临时性工作等),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已不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权限。 (四)各区、市、县、先导区因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问题:劳动争议的适格主体?

解答:(1)用人单位; (2)劳动者(法定劳动年龄:男职工16~60周岁、女职工16~50周岁、女干部16~55周岁)。

常见错误示例

办件公示



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MATERIALNAME
材料形式 MATERIALFORMAT
材料必要性 IsNeed 材料必要性描述 MATERIALNECESSITYDESC
空白表格下载 FormGuid 示例样表下载 ExampleGuid
材料来源渠道 SourceType 来源渠道说明 SourceExplain
纸质材料份数 PAGE_NUM 纸质复印件及份数 ZZFYJ_PAGE_NUM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ZZYJSMDZB 纸质材料规格 PageFormat
填报须知 FillExplain 受理标准 AcceptStand
材料类型 MATERIALTYPE 文件限制类型 MATERIAL_LIMIT_FORMAT
是否可实现告知承诺 IF_GZCN 是否可通过在线共享或核验方式免于提交
备注 R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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