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
部门
部门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切换简易版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主管部门: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业务办理项编码:11210200MB17725395321011606900002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业务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分类
环保绿化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状态
在用
实施主体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版本
10
通办范围
全市
实施主体编码
11210200MB17725395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定期检验及依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联办机构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数量限制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技术评估
法定办结时限
60
运行系统
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承诺办结时限
2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禁止性要求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受理机构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科技与国际合作处)
受理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决定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公示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http://124.93.228.149:9089/AirReport/BuildList.aspx)
办理查询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411-65850242
适用范围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审批内容 无区别性规定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证明事项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权限划分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辽环发[2021]1号)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大环建发[2021]1号)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有效,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00

申报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2017年10月1日实施)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有效,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增补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7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办理流程

办理方式

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

办理环节

特殊环节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关于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准决定》

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

此事项不收费


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拨打0411-12345进行咨询、投诉、举报,或者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具体见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411-65850242;窗口: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综合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0411-12345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问题:环评编制单位是否有资质要求?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问题:如何确定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

解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所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

常见错误示例

办件公示

智能客服
国家政务服务投诉与建议 移动端 常见问题 互联网+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