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大连市数据局 大连市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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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主管部门:大连市甘井子区教育局
业务办理项编码:11210211001648271R400010501400001
| 事项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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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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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教育科研设立变更,设立变更文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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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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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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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状态 |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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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大连市甘井子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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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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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版本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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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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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编码 |
1121021100164827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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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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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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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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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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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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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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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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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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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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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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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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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大连市一体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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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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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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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办结时限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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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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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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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本地区教育局许可的民办机构、校车运营企业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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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大连市甘井子区教育局安体卫艺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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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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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大连市甘井子区教育局
|
决定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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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公示 | 微信公众号“甘井子教育” | ||||||||||||
| 办理查询 | 电话:0411-86319275;微信公众号“甘井子教育” | ||||||||||||
| 适用范围 | 大连市甘井子区教育局审批的民办机构、校车运营企业 | ||||||||||||
| 审批内容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
| 证照分离 | 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
| 是否证明事项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权限划分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
申请材料目录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设定依据
增补依据
特别程序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
| 《校车使用许可公告》 |
是否收费
此事项不收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拨打0411-12345进行咨询、投诉、举报,或者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具体见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
咨询方式
监督投诉方式
常见问题
问题:该政务服务事项针对哪个学段申请校车使用。
解答:义务教育阶段申请校车使用。
常见错误示例
按照属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