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大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大连市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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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主管部门:瓦房店市民政局
业务办理项编码:11210281001649477B400051100600001
事项名称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业务名称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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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事项分类 |
优待抚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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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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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瓦房店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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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版本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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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
实施主体编码 |
11210281001649477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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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依据民发〔2016〕178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每年检证核查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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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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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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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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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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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
运行系统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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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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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8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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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禁止性要求 |
第七章 终止救助供养 第二十四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第二十七条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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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瓦房店市民政局社救与低保科 |
受理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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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瓦房店市民政局 |
决定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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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 ||||||||||||
办理查询 | 瓦房店市各乡镇、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
适用范围 | 全市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
给付内容 | 瓦房店市民政局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
是否证明事项 | 否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权限划分 | 瓦房店市民政局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申请材料目录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设定依据
增补依据
特别程序
无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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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 点击下载 |
是否收费
此事项不收费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监督投诉方式
常见问题
问题:业务咨询电话是多少?
解答:0411-62577535
常见错误示例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