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大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大连市大数据中心
热线电话:(0411)12345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辽ICP备20004778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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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主管部门: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业务办理项编码:11210200MB17725395300011605400003
事项名称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业务名称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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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分类 |
环保绿化,准营准办环保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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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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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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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事项版本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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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
实施主体编码 |
11210200MB17725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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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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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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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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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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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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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60 |
运行系统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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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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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9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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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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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 |
受理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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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
决定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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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http://www.epb.dl.gov.cn/) | ||||||||||||
办理查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二楼B区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411-65850242 http://xzfw.dl.gov.cn/wsfwdt/bsfw/zxsbGet.jspx?caseSsno=11210200MB17725395300011605400003 | ||||||||||||
适用范围 |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 ||||||||||||
审批内容 | 无区别性规定 |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
是否证明事项 | 否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权限划分 | 《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2006年7月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95号令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4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8月1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7月1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开发利用海岸、海洋资源,海岸工程、海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项目开工前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审查批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和跨市海岸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二)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和跨市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三)市、县批准立项的海岸工程、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沿海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海洋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审查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时,应当附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和对公众参与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
申请材料目录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设定依据
增补依据
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组织听证、现场勘察、征求意见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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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意见》 | 点击下载 |
是否收费
此事项不收费
申请人对本行政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监督投诉方式
常见问题
问题:《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申请材料哪些可以获取或下载?
解答:在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下载。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申请表加盖环评单位公章。
正确做法:申请表应当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由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主体来提出申请,环评单位只在其提供的环评报告上加盖公章。
2.常见错误:公众参与加盖环评单位公章。
正确做法:公众参与说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写,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未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加盖公章
正确做法:应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分别加盖项目单位和编制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