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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登记申请对象及条件: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实行自愿登记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在怀孕前后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在生育后办理生育登记。
2.所需材料:夫妻双方户口簿(居住证)、结婚证、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离婚再婚: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办理流程图:
4.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夫妻任一方户籍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服务窗口。咨询电话分别为: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备注
中山区
82565849
西岗区
39619195
沙河口区
84368603
甘井子区
86319215
旅顺口区
86395385
金普新区
87692016
普兰店区
83117167
瓦房店市
85617365
庄河市
89727679
长海县
39370063
高新区
84793641
长兴岛经济区
85283806
花园口经济区
89169028
保税区
87964795
监督电话
39052282
5.办理时限:工作人员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证件齐全且《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与辽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一致的,当场发放《生育登记单》。对于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与“辽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信息不一致、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在15日内完成信息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予以生育登记的决定。不予生育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6.是否收费:不收费。
7.可否代办:可以。
8.备注(注意事项):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办理计划生育事项委托书》。
9.可否网上办理: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