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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户籍登记

发布时间:2019-09-27 20:51:49

1.什么是新生儿户籍登记:

出生登记是社会承认公民并赋予其权利义务的法定标志,是计算年龄、推定亲属关系的原始依据,也是妇幼保健等诸多社会福利、服务的主要依据。婚生婴儿、非婚生婴儿、弃婴、非计划生育婴儿,都应申报、登记而不得歧视、刁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婴儿户口登记前应为婴儿起好正式姓名,以免反复改名;婴儿的民族成份,从其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中选报。

2、所需材料

一、基本手续

1.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双军人现役军官或女士官的,需提供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服役部队师(旅)级司令部(士官)或政治机关(军官)出具的服现役证明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军人《注销户口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手续:

1.非婚生育随其中一方落户的,只需提供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需在户口办理地派出所当场做书面《个人未婚声明》。

4.新生婴儿违规随非亲生父(母)办理出生落户,现要随亲生父(母)落户的,需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加盖出生落户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注销户口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复印件

5.符合“女士官驻地在我市的,其新生婴儿可以在我市女士官驻地办理呈报出生户口登记”条件的,还需提供女士官的《任职命令》、《士官选取报告表》。

6.符合“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或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落户户籍在我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条件的,还需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新生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7.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需提供《大连市XX区(市、县)民族成份登记确认申请书》。

8.农村居民在农村地区办理新生婴儿出生落户的,需由落户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3、办理流程图 

image.png

4、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各分局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中山区

82745193

西岗区

83011679-303

沙河口区

88124653

甘井子区

88052907

高新园区

84457607

旅顺口区

86612938

金普新区

(开发区)

88160700

金普新区

(金州区)

66177088

金普新区

(保税区)

87180625

普兰店区

83134692

庄河市

89725710

瓦房店市

85770736

长海县

89882464

花园口区经济区

89120178

长兴岛经济区

85284597

星海湾

88057030

 

5、办理时限: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6、是否收费:不收费。

7、可否代办:可以。(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委托人的委托证明)

8、可否网上办理: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