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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

发布时间:2019-09-27 20:34:00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

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及条件: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二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夫妇年满60周岁的,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的一项基本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年96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大连市户籍,且本人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曾生育(或收养)子女,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2.所需材料: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携带户口簿、本人公民身份证、结(离)婚证、子女公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

3.办理流程图:

image.png

4.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到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办理,咨询电话分别为: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备注

旅顺口区

86395570

金普新区

87692016


普兰店区

83112037

瓦房店市

85617380


庄 河 市

89727679

长 海 县

39370063


高 新 区

84798685

长兴岛区

85283806


花园口区

89169028

保 税 区

87964795


监督电话

39052282

 

5.办理时限:每年从1月份至4月10日进行申请,每年12月31日前以“直通车”形式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享受人的手中。

6.是否收费:不收费。

7.可否代办:不可以。

8.可否网上办理: 不可以。

 

(二)双方无工作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

1.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及条件: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年龄在0-18周岁的,其中,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分别由所在单位每月按5元标准发放,一方有工作单位或者一方亡故,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按10元标准发放。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当地政府财政支付,每年每户按120元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所需材料: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劳动就业部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无业人员对象相关佐证材料;离婚的,需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丧偶的,需持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办理流程图:

image.png

4.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到户籍地所在社区办理。咨询电话分别为: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备注

中 山 区

82565849

西 岗 区

39619195


沙河口区

84368603

甘井子区

86319213


旅顺口区

86395385

金普新区

87692016


普兰店区

83117167

瓦房店市

85617380


庄 河 市

89727679

长 海 县

39370063


高 新 区

84793641

长兴岛区

85283806


花园口区

89169028

保 税 区

87964795


监督电话

39052282

5.办理时限:

发放确认:由独生子女父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审核后,在社区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登记后,呈报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批准。

发放:每年12月底前,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将奖励资金划拨至各街道办事处,制作《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明细表》,由卫生健康部门委托银行以“直通车”形式或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居委会一次性集中发放。

6.是否收费: 不收费。

7.可否代办:不可以。

8.可否网上办理: 不可以。

(三)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

1.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及条件: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子女年龄在0-18周岁的。

2.所需材料: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和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公民身份证或户口本、配偶死亡的需提供公安派出所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收养子女的持《收养证》等证件原件一并交至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申报奖励对象的有关证件或材料丢失的,补办与事实相符的手续。

3.办理流程图:

image.png

4.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办理。咨询电话分别为: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备注

旅顺口区

86395385

金普新区

87692016


普兰店区

83117167

瓦房店市

85617380


庄 河 市

89727679

长 海 县

39370063


高 新 区

84793641

长兴岛区

85283806


花园口区

89169028

保 税 区

87964795


监督电话

39052282

5.办理时限:

发放确认:由独生子女父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经审核后,在村(居)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报乡镇(街道)审核登记后,呈报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发放:市、区(市)县财政按照比例配套发放。每年10月底前, 市级卫生计生委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划拨至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由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上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明细表》,由卫生健康部门委托银行以“直通车”形式发放。

6.是否收费: 不收费。

7.可否代办:不可以。

8.可否网上办理: 不可以。

(四)城镇从未就业人员、失业转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申请

1. 从未就业人员、失业转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补助对象及条件: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居民,从未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失业转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当地政府财政按照有单位人员的支付标准,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2.所需材料: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劳动就业部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无业人员对象相关佐证材料、退休证。

3.办理流程图:

image.png

4.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到户籍地所在社区办理。咨询电话分别为: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备注

中 山 区

82565849

西 岗 区

39619195


沙河口区

84368603

甘井子区

86319213


旅顺口区

86395385

金普新区

87692016


普兰店区

83117167

瓦房店市

85617380


庄 河 市

89727679

长 海 县

39370063


高 新 区

84793641

长兴岛区

85283806


花园口区

89169028

保 税 区

87964795


监督电话

39052282

5.办理时限:

发放确认:由独生子女父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审核后,在社区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登记后,呈报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批准。

发放:每年12月31日前,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将奖励资金划拨至各街道办事处,制作《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明细表》,由卫生健康部门委托银行以“直通车”形式或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居委会一次性集中发放。

6.是否收费: 不收费。

7.可否代办:不可以。

8.可否网上办理: 不可以。

(五)计划生育特别家庭扶助申请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及条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户籍为大连市;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龄达到49岁以上的(含49周岁);2015年12月31日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残疾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其中,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30元;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10元。其他政策按有关文件办理。

2.所需材料: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携带户口簿、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收养子女的持《收养证》及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

3.办理流程图:

image.png

4.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到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办理,咨询电话分别为: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备注

旅顺口区

86395385

金普新区

87692016


普兰店区

83117167

瓦房店市

85617380


庄 河 市

89727679

长 海 县

39370063


高 新 区

84793641

长兴岛区

85283806


花园口区

89169028

保 税 区

87964795


监督电话

39052282

 

5.办理时限:每年从1月份至4月10日进行申请,每年12月31日前以“直通车”形式将扶助金发放到享受人的手中。

6.是否收费:不收费。

7.可否代办:不可以。

8.可否网上办理: 不可以。